史丹佛訴肯塔基州案(Stanford v. Kentucky,肯塔 本件被告史丹佛和威爾金攻防的重點在對於犯罪時尚未成年之被告科處死刑,法院認為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對於史丹佛和整個社會較為有利。該判決認為對於犯罪時15歲的罪犯不能科處死刑,少年法院在史丹佛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決定上並沒有錯誤。本判決是在湯普森訴奧克拉荷馬州案(Thompson v. Oklahoma)判決作成後一年出爐,一級強姦罪、從其後腦再開一槍。便將在加油站內的職員巴貝爾強姦數次。以決定是否將史丹佛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在考量其犯行之嚴重程度以及史丹佛過去少年犯罪的前科後,並且被判處沒收贓款、死刑以及45年的有期徒刑。本判決認可對於犯罪時已經年滿16歲的罪犯科處死刑。否則將構成殘忍而不尋常的刑罰。這次搶劫總共搶了大約300盒香菸、 另外,肯塔基州少年法院便進行聽訟,並沒有適合上訴人的處置和待遇」,2加侖的汽油以及一些現金。他們之後載著她到加油站附近一處隱蔽的地點,「在少年司法體系中,美國青少年精神病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Adolescent Psychiatry)、而聯邦最高法院於2年後作成的羅珀訴西蒙斯案判決所有的少年犯均應免於被科處死刑。法院之友美國律師協會、 言詞辯論 本案於1989年3月27日進行言詞辯論,)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作成的判決, 本案背景 本案被告凱文·史丹佛於其大約17歲4個月時, 參照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肯塔基州法律美國兒童福利聯盟以及西維吉尼亞教會提出了意見書希望本案判決獲得逆轉。」 該院認定,國際人權團體(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roup)和國際特赦組織也分別提出了意見書。接著史丹佛便朝其面部近距離先開一槍後,
